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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督罚字〔2023〕80号

发布时间:2023-09-11

王兰春:

  2022年5月18日,甘肃林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承建的临潭县城区南大路道路及排水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68万元。根据《临潭县人民政府关于临潭县城区南大路道路及排水工程“5·18”物体打击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潭政发〔2022〕125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物体打击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过程中作业人员未培训上岗、违规操作、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下发的事故隐患复查意见未如实记录等问题失察,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3〕64号),你于2023年8月3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9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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