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名称: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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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址):茂名市迎宾路23号大院二楼
2022年8月30日,我厅在开展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专项巡查中发现你单位施工的鸿禧华庭商住小区三期项目存在较多问题和安全隐患,罗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向你单位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9月21日,我厅组织对此项目进行“回头看”检查,发现施工现场对巡查中发现的部分问题和隐患仍未整改:1.11栋高支模采用门式架支撑,与专项施工方扣件式钢管脚手架不符;2.11栋13栋地下室东面基坑开挖和支护未见方案,未见监测数据;3.电梯井洞口无防护;4.垃圾大规模填压脚手架底部。施工现场仍存在较多问题和安全隐患:1.安全防护方面。安全网破损多;钢筋加工场无防护棚;12栋悬挑层硬质防护不到位;外脚手架卸荷钢丝绳违规拆除;施工电梯出入口两侧防护不严;电梯走道架立杆接长方式错误;架体开口均无斜撑;移动操作架均无上口防护。2.脚手架方面。悬挑脚手架尾部锚塞方式与方案规范不符;悬挑外架卸载点缺漏;外架与结构层间防护缺失;悬挑型钢层未封闭,无踢脚板,垃圾堆积;门式架立杆变形。3.临电消防方面。违规使用多头插座;电箱破损、二三级箱混用且无巡查记录;钢筋加工机具无开关箱。4.其他方面。吊具多螺纹钢吊点,吊绳绳卡缺漏及方向错误;滚桶搅拌机无防坠钩链且违章作业。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问询笔录》和照片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2年10月18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2〕27号),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书面提出了陈述、申辩:检查所发现问题部分已及时整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部分成立,但不能推翻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事实,本机关部分采纳并从轻处罚。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和《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15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2年11月7日至11月 21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 系 人:林龙宾,联系电话:020-83133732、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