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建罚决字〔2021〕25号)

发布时间:2021-11-15
  •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建罚决字〔2021〕25号)
  • 索 引 号: 000218069/2021-13165
  • 发布机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文  号:冀建罚决字〔2021〕25号
  • 主 题 词
  • 发布日期: 2021年11月15日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有效性:有效
  • 废止日期

  当事人:辛集市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15738892302。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冀)JZ安许证字[2011]005035。

 

  地址辛集市北区建设大街西段北侧。

 

  经查明,2021年5月19日,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辛集市都大营城中村改造(瀚唐九章)3#5#住宅楼、7#8#商业及地下车库工程施工现场存在下列问题:3#楼塔式起重机安装工程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际施工中采用固定支腿连接方式安装,与专项施工方案不符;3#楼东南角处高处作业吊篮安装工程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际施工中悬挂机构支撑在女儿墙上,与专项施工方案不符。你单位作为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冀建质安函〔2021〕217号)、《行政执法建议书》、《施工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执法检查询问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上述行为已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2021年7月1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建罚先告字〔2021〕24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需向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15日              
登录
注册
服务
热线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