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发布时间:2021-09-14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资质许可的;(二)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资质许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准予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许可的其他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撤销资质的,该企业无该项任何等级的资质。如某企业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被撤销,则该企业不再拥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三级资质。就是通常说的“一撸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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