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广东省电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人民路91号
2018年6月8日你公司承建的广东农林科技职业学院(一期)项目,发生一起施工机具伤人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我厅委托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公司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经核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开展不够,欠缺部分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资料和考核资料;二是施工用电存在乱拉乱接,未配置机具专用开关箱,部分管道井和临边防护不严;三是欠缺部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急预案等问题(证据源自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广东农林科技职业学院(一期)项目“6·8”事故的调查报告》等)。上述行为表明你公司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四条第(六)、(八)、(十)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为此我厅已对你公司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我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依法作出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必须于2018年7月21日前将我厅颁发的全部《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交回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并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对安全生产中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若你公司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可向我厅申请安全生产条件复查。经复查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在暂扣期届满后可领回《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时间从2018年7月21日至8月19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2楼
联系人:潘泽军,联系电话:020-8313354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