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经济开发区建设局:
根据我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建工〔2017〕152号)、《关于开展2018年度建筑工程春季开复工检查的通知》(青建工〔2018〕84号)和《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要求,我厅组成两个检查组于2018年4月9日至5月15日,对西宁市、海东市、黄南州、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生物科技产业园、南川工业园开展了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现将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江西中云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新千东方华府15#楼,项目经理游荣华;建设单位青海新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尚小栋;监理单位甘肃衡宇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梁生花。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1.脚手架搭设不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6.4.7,9.0.13等相关要求,存在较大安全隐患;2.模板搭设不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6.9.1条等相关要求,存在较大安全隐患;3.临边、洞口、梯井防护不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技术规程》(JGJ80)4.1.1的相关要求,存在较大安全隐患;4.未对安全设备(塔机)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案例二: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西钢盛世华城E区建设项目E1#楼,项目经理许列操;建设单位青海西钢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中良;监理单位青海省国宏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刘晓羽。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1.基坑变形严重,支护坡体多处出现裂纹,局部已坍塌,且周边堆载过多,坡顶无有效排水措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未按相关规范要求进行线路敷设,存在较大安全隐患;3.脚手架未编制专项方案,且搭设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存在较大安全隐患;4.塔机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未对塔机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案例三: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年产12Gwh动力锂电池生产建设项目,项目经理柳建华;建设单位青海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金学涛;监理单位河南华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朱杰。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1.项脚手架搭设不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的9.0.5相关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敷设不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5.3.2,5.1.1,8.1.3等相关要求,存在较大安全隐患;3.部分易燃材料堆放区未设置灭火器,违反《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程》(GB50720)5.2.1的相关要求;4.未对搭设脚手架采用的钢管及扣件按规范要求进行复试。
案例四:青海煤业建设工程公司施工的青海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棚户区改造三期A片区6#楼,项目经理杜元顺;建设单位青海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聂志庆;监理单位陕西中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总监理工程师阮祥义。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1.脚手架搭设不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连墙件偏少,且无抗倾覆措施,存在较大安全隐患;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敷设不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相关要求,存在安全隐患;3.没有混凝土坍落度记录,无法确定是否做了混凝土坍落度,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7.6.8条。
案例五:四川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西宁湟源县供电公司职工倒班用房,项目经理滕军;建设单位国网青海西宁电力公司湟源县供电公司,项目负责人周筱军;监理单位广西桂春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赵延杰。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线路敷设不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3.2,8.1.2相关要求,存在较大安全隐患;2.脚手架搭设不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9.0.3,6.4.7等,存在较大安全隐患;3.建设单位未提供安全防护和文明措施费的支付清单,违反《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要求;4.钢筋加工弯折的弯弧内直径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5.3.4之规定,箍筋锚固平直段长度不符合规范要求,现场实测直径为8的箍筋平直段仅有6cm;钢筋接头端部加工不合格,端头切断不符合规范要求,违反了《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第6.2.1条之规定;无直螺纹套筒机械连接的工艺试验报告,违反了《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7.0.2条的相关要求。
案例六:青海恒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贵德县河西寄宿制学校建设项目-风雨操场,项目经理张忠录;建设单位贵德县教育局,项目负责人石发鹏;监理单位青海涌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刘护林。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1.未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2.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资料缺失;3.塔机安拆单位无资质,未编制安拆方案;4.塔机起升钢丝绳断丝严重,变幅钢丝绳多处钢丝突出;5.模板支撑体系未按规范进行搭设,无钢管合格证及扣件复试报告。
案例七:海北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2017年门源县棚户区改造项目御馨花都E区施工工程13#楼,项目经理张会民;建设单位海北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杨继民;监理单位四川元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陆昌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1.脚手架搭设不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3.1.2、7.3.13等条文,存在安全隐患;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未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要求进行线路敷设,违反5.1.1、5.3.2等条文,存在较大安全隐患;3.模板搭设不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6.9.1条;《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程》(JGJ162)6.1.9条等相关要求,现场模板支撑体系无任何水平杆件,且存在钢木混搭的现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4.监理单位人员配备严重不足,不能满足正常管理需要,现场仅一名监理工程师;5.部分易燃材料堆放区未设置灭火器,违反《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程》(GB50720-2011)5.2.1的相关要求。
案例八:青海东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乐都东升小区(原海力公司家属区)棚户区改造项目6#楼,项目经理马存泰;建设单位青海东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黄占文;监理单位四川凯润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监理工程师王美健;检测单位青海建英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沈建英。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1.项目经理未履行职责,无项目经理带班记录,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与现场实际人员不符;2.施工现场未提供审查合格对的施工图纸;3.部分钢筋原材料进场未按规范要求进行见证取样送复试;4.部分梁未按设计要求施工,设计要求梁柱中心偏心超过柱截面在该方向的1/4时梁采取水平加腋,施工中梁未加腋;5.基础分部、地下防水子分部工程未按规定组织验收;地下防水子分部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且地下防水材料复试报告主要物理性能指标不符合《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的要求;6.施工升降机和塔式起重机存在多处安全隐患,资料缺失。7.总监理工程师未到岗履职,现场监理人员配备不足,未持证上岗,监理规划、监理细则未按现场情况编制,旁站记录缺失,无平行检验资料,监理日志不能反应施工现场情况,施工现场监理未履行质量安全监理责任;8.检测单位未按照《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的要求进行检测,出具的试验报告不能满足地下防水规范要求的性能指标。
案例九:青海博杰建筑有限公司施工的博川东城印象1#、2#楼及车库工程,项目经理薛兴虎;建设单位青海博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互助分公司,项目负责人葛永奎;监理单位中泰天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监理工程师李世俊。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1.总监不到岗,现场监理人员无证上岗,监理资料混乱,监理规划、监理细则未按工程实际情况编制,监理会议纪要、监理日志、旁站记录、总监带班记录内容等资料未据实填写,存在代签字现象,监理对现场质量、安全管控不严,未履行监理职责;2.钢筋机械连接无工艺性试验报告,无紧固值检查验收资料,未进行钢筋连接原位取样;3.部分原材料进场未按规范要求进行见证取样送复试;4.沉降后浇带未按设计要求施工,主体施工至3层,后浇带已浇筑;5.地下防水子分部工程未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6.钢筋连接试样没有在施工现场进行原位取样,监理人员没有按规定对现场的部分原材料进行见证取样。
以上典型案例均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处罚。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狠抓质量安全监管,通过贯彻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第37号部令),着力解决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管理责任不落实、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不完善等问题,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要督促存在问题的项目单位认真进行整改,确保整改到位,同时对本地区工程项目进行全面的排查和检查,针对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行政处罚,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曝光,并按照《青海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各建设、施工和监理企业要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切实建立健全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