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建罚决字〔2024〕15号)

发布时间:2024-12-20

当事人:衡水人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109796268M。

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编号:(冀)JZ安许证字[2020]013317。

地址:衡水市胜利中路8号。

经查明,2024年10月11日,我厅执法检查组对你公司承建的衡水市安平县泰泽星月园项目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1.2#楼悬挑脚手架未设置斜拉钢丝绳,与悬挑脚手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不符;2.2#楼负一层到二层楼梯休息平台模板支撑体系超过5m未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3.2#楼12层使用轮扣式模板支撑体系,未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上述事实,以《行政执法建议书》(冀建质安检执字2014-1011-01号)《限期整改通知书》(编号:2024101203)《执法检查询问笔录》《悬挑式脚手架施工方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现场检查照片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2024年12月1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建罚先告字〔2024〕8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公司以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你公司需向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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