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兴隆县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2763432258K。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冀)JZ安许证字[2006]003148。
地址: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兴隆镇东区村(东区饲料公司对面凌德贵宅)。
经查明,2024年10月25日,你公司施工的承德市兴隆县鹏鸣国际项目4#、5#、6#楼、地下车库、室外工程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事故发生后,本机关组织对你公司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了复核。截止安全生产条件复核时,你公司“安管人员”配备不足,且施工现场安全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要求,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四)项和第(八)项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上述事实,以本机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核审查表、你公司情况说明及施工现场检查资料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2024年11月2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建罚先告字〔2024〕7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114项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公司以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45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你公司需向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