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迁安市必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563227073P。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冀)JZ安许证字[2011]004901。
地址:河北省唐山迁安市夏官营镇夏官营村村西。
经查明,2024年8月11日,你公司施工的唐山市迁安市交通安全文化活动中心(一期)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本机关委托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公司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了复核,认定施工现场的临时安全防护设施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且缺少3名员工工伤保险,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七)项和第(八)项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求。上述事实,以本机关安全生产条件核查认定意见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核审查表、你公司情况说明及社会保险单位参保证明、施工现场检查资料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2024年11月1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建罚先告字〔2024〕6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114项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公司以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45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你公司需向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