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事项的通知
吉建消〔2024〕3 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我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工作调整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关于特殊建设工程专家评审事项
对于需要特殊消防设计并进行专家评审的特殊建设工程,不再执行《吉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办法》(吉建规〔2022〕1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按照《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申请、评审程序。
二、关于消防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
对于《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与告知承诺制相关内容,我省将开展试点工作,研究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分类、验收备案等相关事项后,出台具体执行政策。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