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第25号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有关规定,我厅开展了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本机关决定撤回南京美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等656家建筑企业的有关建筑业资质(见附件),并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依法予以注销。
附件: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