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河北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号:冀建房开邢字第17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93465627U。
地址: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东卫生街231号天和人家小区商业01室。
经查明,你单位向本机关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贰级资质时,所提交材料中列明的1名专职统计人员实际并非你单位专职人员,你单位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上述事实,以你单位的资质申报材料、统计人员的个人说明及社保缴纳证明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
2023年5月1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建罚听告字〔2023〕第1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责范围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9版)第78项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1.5万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华支行缴纳。(收款单位:***;账号:***;地址:***。)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