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督罚字〔2023〕41号

发布时间:2023-06-07

张广玉:

  2021年9月8日,宿州市高新区丰大汴河小镇项目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高新区丰大汴河小镇项目“2021.9.8”物体打击事故有关情况的批复》(宿政秘〔2021〕59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意识不强,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不力;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负事故主要领导责任。

  我部于2023年4月19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3〕39号),你于2023年5月4日签收并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决定,不予采纳该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5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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