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创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6

  (法人)名称:广东创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6951661531

  住所(地址):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西溪社区居民委员会龙洲西路77号之二十一

  2023年2月22日,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单位承建的佛山市星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综合楼项目进行春节后复工复产及全国“两会”前施工安全检查,发现施工现场存在较多安全隐患。2023年2月25日,佛山市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了核查并抽查了该项目,发现该项目存在以下问题。1.安全管理方面:项目负责人蔡艳文不熟悉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企业、项目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未落实到位,检查内容与现场安全生产状况不符。2.落地式钢管扣件脚手架:外脚手架首层无挂设安全立网,脚手架断口处未设置“之”字剪刀撑。3.高处作业:砌体操作平台搭设不符合要求;外脚手架与建筑物之间未挂设兜底网,外脚手架内侧无防护栏杆;电梯井口防护、分隔缝防护不符合要求。4.模板工程:高支模有与外脚手架相连情况,高大模板方案不完善,欠立杆平面图、剖面图、剪刀撑平面图、监测平面图、浇筑平面图等相关大样图,未按规范要求进行验收;后浇带位置支撑搭设不规范。5.临时用电:总配电配置不符合用电规范要求,只配备空气开关,未设置漏电保护装置、隔离开关;楼层配电箱漏电开关漏电动作时间参数 0.5S,不符合规范要求;部分楼层未设置二级配电箱;施工现场电线乱拉、沿脚手架敷设;现场潜水泵、切割机用电不规范。6.消防:施工现场、生活区、办公区消防设施配置不足。以上事实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核查记录表》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责任,不在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八)、(十)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3年4月14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3〕14号),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检查所发现问题已部分整改落实。被处罚人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部分成立,但不能推翻其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事实,本机关部分采纳并从轻处罚。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二十四条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15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3年5月16日至5月30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  系  人:林龙宾,联系电话:020-83133732、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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