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16

内建标〔2023〕96号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内建法〔2023〕34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市场行为,提高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质量,决定开展全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对象和重点事项

(一)监管抽查范围:2022年度全区开展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治区抽查比例为5%—10%。

(二)抽查重点事项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计价清单完成情况;造价工程师执业是否符合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是否有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并加盖执业印章;造价咨询合同是否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标准格式签订;工程造价鉴定成果书是否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是否按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等。

二、抽查依据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9号);

(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0号);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

(四)《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

(五)《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7号);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

(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八)《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T51095-2015);

(九)《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

(十)《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建人〔2018〕67号);

(十一)国家、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管理有关规定。

三、抽查要求、方式和时间

本次抽查采取企业自查、盟市抽查、自治区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企业自查阶段(2023年5月17日—5月25日)。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照相关检查内容和要求进行自查,收集整理相关材料,填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查表》,形成企业自查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造价咨询业务开展情况、市场行为自查情况),于2022年5月26日前报送至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盟市抽查阶段(2023年5月26日—6月12日)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相关要求,对属地注册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相关造价咨询业务活动开展抽查,于6月15日前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抽查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开展情况报告报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三)自治区重点抽查阶段(2023年6月19日—6月30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程序以及本文件要求,抽取一定数量的执法人员、专家和被查企业,组织执法人员和专家对被抽取到的企业进行“双盲”形式检查,被查单位需提前准备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等计价资料清单(包含但不限于造价咨询合同、招标文件、图纸、建筑模型、计算和校核底稿、工程计价清单、询价底稿和会议纪要)。抽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结果通报(2023年7月20日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对本次监督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形成全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情况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四、有关要求

(一)各盟市要充分认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的重要性,切实履行好行业监管职责,精心谋划和组织好相关工作。各造价咨询企业要积极配合,认真填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查表》,做好本次抽查的迎检工作。

(二)执法人员和专家要严格遵循“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和规定程序要求,积极开展工作,做到不越位、不缺位,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记录,并接受各方面监督。

(三)结合这次抽查的具体情况,分析、总结我区造价咨询环节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厘清责任、查找根源、制定措施,切实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效果,提升我区造价咨询行业的整体水平。

电  话:0471-6944435

附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抽)查表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515日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抽)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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