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近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通报

发布时间:2023-04-07

内建质〔2023〕60号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月18日、19日,我区接连发生两起各死亡1人的高处坠落事故,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现就安全生产事故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及原因

(一)2023年3月18日13时15分,兴安盟乌兰浩特市龙珠新城三期住宅工程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死亡1人。该项目由兴安盟龙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张汉标)建设,黑龙江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长军,项目负责人:怀双春)施工,兴安盟众人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宏峰,项目总监:王研)监理。该施工作业人员在11#、12#楼地库工程顶板下进行消防工程管线吊架安装过程中,因电钻操作不当致使其从移动式操作平台上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2023年3月19日10时35分,呼和浩特市中海臻如府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死亡1人。该项目由呼和浩特市宏洋海江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林,项目负责人:杜鹏祥)建设,内蒙古华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向阳,项目负责人:王磊)施工,内蒙古明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庆涛,项目总监:王振明)监理。该施工人员在3#楼6层作业时不慎滑脱,致使安全带崩断后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

相类似事故在同一时间反复发生,充分暴露出在工程项目进入开复工阶段,项目参建各方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安全责任意识淡薄,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仍存在麻痹大意思想和侥幸心理以及监管缺位现象。现对以上两个盟市予以通报。

二、下一步工作安排

各盟市要深刻汲取阿拉善新井煤业“2·22”坍塌事故和以上两起事故教训,引起高度警惕,以此为戒,并结合全区住建领域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举一反三抓好房屋市政工程隐患排查整治,坚决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一)坚决扛起安全生产政治责任。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上来,扛起防范化解安全重大风险隐患政治责任,增强“隐患就是事故”风险意识,守好安全生产红线底线,清醒认识当前我区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甚至超出以往,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松劲心态,深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事故主要特点和更深层次矛盾问题,精准研判、创新方式、完善机制,稳控安全形势,不断推动本质安全水平提升,以实际行动和实际效果做到“两个维护”,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坚决防范重大安全风险隐患。要全面落实住建领域大排查大整治和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要求,紧盯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自治区53条具体措施,以“每天归零”的责任感和危机感抓细抓实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要从严开复工审查,所有开复工的在建工程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得开复工。要将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纳入重点检查内容并开展专项检查,严格深基坑、起重机械、高支模、脚手架等危大工程管理,加强对专项施工方案编审批以及是否进行专家论证、按图纸施工监管,确保安全风险受控。要紧盯企业主体责任和关键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坚持施工现场和建筑市场两场联动检查,严格落实施工安全日志制度,督促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履职尽责。严厉打击房屋建筑工程建设项目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以及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动真碰硬从严监管执法。要深入开展明查暗访、专项督导、联合检查,加大安全执法检查力度,坚决整治无资质施工、“边审批、边设计、边施工”、不顾安全盲目赶工期和抢进度以及违规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等行为,实施联合惩戒机制,综合运用督导检查、定期通报、警示约谈、公开曝光等手段,对违反法律法规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要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实施顶格处罚,并在网上及时通报,切实起到威慑警示作用。要大力整治执法不作为乱作为、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等突出问题,坚决扭转执法宽松软等问题,对思想不重视、责任不落实、推进不得力、执法不严格的,严肃追责问责。要严肃查处事故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的行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事故快报制度,并按照住建部对安全生产信息员的工作要求,主动掌握了解住建领域安全生产事故情况,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信息。


202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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