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升级青海省消防设施检测机构登记系统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28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各相关企业及人员:

为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202341“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中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登记移至“青海省工程建设云”系统平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3年4月1日之前,已在“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登记的企业,不需在“青海省工程建设云”中再次登记,4月1日之后,企业应“青海省工程建设云”中登记,所有登记企业均可在公开查询平台中的“消防检测企业”中查询。

二、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消防设施操作员》要求,消防设施检测企业在“青海省工程建设云”系统内登记时,应至少聘用6名具备中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检测人员(消防设施操作员),其他从业条件按照《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消防检测机构管理的通知》要求执行。

三、各级消防验收、备案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消防设施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管,按照《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十二部门关于修订青海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建工〔2022〕34号)要求,对消防检测机构进行信用管理,同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对企业进行处罚。

四、消防设施检测企业系统登记具体操作参见“青海省工程建设云”(http://139.170.150.135/asite/cloud/index)中的系统操作手册,本通知其他未尽事宜,参照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升级“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的通知》(青建工〔2021353号)执行。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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