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3-20

  (法人)名称:广东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05536683423

  住所(地址):河源市新市区长安街234号

  2022年9月23日,我厅在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专项巡查中,发现你单位施工的鸿运源·绿海名居A区及地下室项目(位于河源市东源县徐洞工业区)存在较多问题和安全隐患,并下发了现场巡查问题告知单,要求你单位进行整改。2023年1月10日,我厅组织对你单位此项目进行“回头看”检查,发现施工现场仍存在以下问题。1.安全防护方面。首层及地下室粉刷架搭设无扫地杆、无防护、铺板不足或未固定;管井内洞口无盖板防护、电梯口均无防护栏杆;高大架体中无水平兜网防护;搅拌机无防坠钩;转动齿无防护。2.模板支架方面。外架开口不符合方案和规范要求;立杆搭设在洞口横杆上;立杆在电梯口处被割断后随意搭接且均无层间(与结构间隙)防护。3.起重机械方面。1#塔吊附着装置附着杆与垂直附着面中心线之间的夹角小于15°,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规范〔2019〕2号)判定,属于超危大工程,未对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论证;未提供附着点的承载力校核;附着方案平面图与现场不符;吊斗上钢丝绳编织长度不足300mm。2#施工升降机第1层登机平台搭设不牢固、不严密;部分附墙连接螺栓长度不足,无防松措施;17楼及最高一节标准节连接螺栓长度不足;左笼紧急急停开关失效、笼顶安全出口电气联锁失效、制动器手闸断裂;笼顶无检修控制盒。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问询笔录》和照片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3年2月20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3〕3号),你单位3月6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书面提出了陈述、申辩。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认定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因此,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不予采纳。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二十四条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3年3月20日至4月18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  系  人:林龙宾,联系电话:020-83133732、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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