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琼建质监罚决字第2号

发布时间:2023-02-20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琼建质监罚决字第2号

被处罚人:海南海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鹏

地址:海口市海甸五路白沙门别墅小区D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47751312J

经查实,海南海峰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建白沙县海峰飞碟茶乡里微型商务区(一期)项目过程中,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以上情形有现场勘查(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施工许可证(复制件)等证据证实。

海南海峰工程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本机关已于2023年2月6日向你司送达《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3]琼建质监告字第1号),你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对海南海峰工程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伍万元(50000元)罚款。

被处罚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以下银行帐号:

名称: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

帐号:100710995080010001000078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海南省分行直属支行

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机关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59号 

联系电话:0898-65346977,0898-65346978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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