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仁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2-24

  (法人)名称:广东仁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1ULRW1U 

  住所(地址):中山市古镇镇同兴路18号灯都五金灯配城D区第2卡商铺

  2022年9月23日,我厅在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专项巡查中,发现你单位施工的黄永强、黄伟俊厂房二期工程项目(位于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存在较多问题和安全隐患,中山市横栏镇城市建设和管理局向你单位下达了《建设工程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12月13日,我厅组织对你单位施工的袁少贤、黄伟俊厂房二期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发现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1.安全防护方面。二期4#楼二层,墙柱钢筋绑扎搭设的操作架,高宽比大于2:1未设置抛撑加固,缺少脚踏板、防护栏杆,部分存在踩踏单根木方板进行登高作业;停车楼楼梯临边未做安全防护;落地式脚手架停车楼安全通道处断开,开口处未安装斜撑。2.模板支架方面。二期4#楼,脚手架搭设高度(七步)超出相邻连墙件三步(5.4m),未采取撑拉固定措施,方案中未明确具体做法;首层首步未设置连墙件,预留物料提升机开口部位未加强连墙措施,部分连墙件外露不足100mm、连墙杆件锈蚀穿孔;二层底板支模架(高度7米)水平横杆缺失较多,大量立杆悬臂长度超出500mm,多数甚至超出1.7m,主楞上方叠加多个小木方进行支撑,立柱已浇筑未按照方案要求进行抱柱加固,未按照方案要求设置纵横向刀撑。3.临电消防方面。钢筋加工场分配电箱未张贴验收标识牌,主电缆使用四芯线,PE线缺失且未设置重复接地;漏保与隔离开关接线顺序相反,外接三个分路串联使用的8台机械设备均未连接保护零线;设备未配备控制开关或使用隔离开关控制;电工日常巡检记录超前。4.起重机械方面。1#塔式起重机:起升高度限位器失效;专用开关箱漏电保护器选型不正确,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为300mA;塔机安装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依据错误,部分依据标准已经废止。1#物料提升机:吊篮未装设前后安全门;未装设停层安全装置;自由端高度超过6m(实际达15m)且附墙架与连墙件共用预埋钢管;曳引钢丝绳存在焊接损伤痕迹,应予以报废;物料提升机无产品标牌,曳引机无铭牌;未提供物料提升机安装前的结构件、安全装置等检查记录。5.其他方面。未提供2022年11月9日焊接动火审批表中焊工(何忠强)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2022年9月14日的项目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中5名架子工的操作资格证为广东省建协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发,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不符合要求;二期停车楼,一层顶板位置后浇带回顶缺失较多或不规范设置。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问询笔录》和照片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2年12月30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2〕41号),你单位2023年2月6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二十四条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3年2月24日至2023年3月25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  系  人:林龙宾,联系电话:020-83133732、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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