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建罚决字〔2023〕1号)

发布时间:2023-01-16

当事人:河北亿安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70318528Y。

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编号:(冀)JZ安许证字〔2009〕003828。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符家庄龙泉路180号。

经查明,2022年5月1日,北京市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对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东坝北西区域B地块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7-1#-6#住宅楼,7-7#商业配套楼,7-8#-9#配电室,7-10#宏蜂窝机房,1-2号电梯出入口,A007-D1地下车库)施工现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作为专业分包单位使用的全钢型附着式脚手架工程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7-5#住宅楼正在进行12层顶板钢筋绑扎施工,12层墙体模板尚未拆除,该楼使用的全钢型附着式脚手架架体已提升到9层-12层,处于正常使用工况,仅在10层、11层设置一道附墙支座,未按照《爬架施工方案》第54页“正常使用工况”每个提升机位处应设置三道附墙支座的要求组织施工。上述事实,以北京市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关于商请协助暂扣河北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函》《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建法罚(市)字[2022]第010544号)《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爬架施工方案》《专业分包合同》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2023年1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建罚先告字〔2023〕1号),你公司于1月11日书面提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公司以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你公司需向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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