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2年度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09

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为,不断推进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招标代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修订稿)》(新建建〔2021〕22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实际,决定启动2022年度全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并在“新疆工程建设云”登记的招标代理机构。    

二、职责分工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疆外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并对报送结果抽查复核公示后向社会统一公布。

三、组织安排

(一)2023年1月9日-2月9日,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知招标代理机构在“新疆工程建设云(http://jsy.xjjs.gov.cn/)”网站上传信用评价资料(具体操作流程以后期培训为准),同时将本行政区域内2022年招标代理机构不良信用信息汇总表(附件1)上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2023年2月14日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疆外招标代理分支机构不良信用信息推送至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2023年2月28日前,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申报资料进行审核。

(四)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2023年3月7日前将“2022年度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汇总表”(附件2)加盖公章报送至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五)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2023年3月7日-17日对各地州、市初审情况进行复核并公示。

(六)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2023年3月20日-4月20日,对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四、工作要求

(一)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是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密切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招标代理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修订稿)》相关要求,做好申报资料的审核工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对各地(州、市)审核工作进行随机抽查。

(三)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将作为招标代理机构日常监管、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重要依据。

(四)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2023年1月29日前将“2022年度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审核人员名单”(附件3)报送至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投标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991-8837426、8837428  

电子邮箱:651919590@qq.com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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