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福田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12-26

  (法人)名称:深圳市福田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21712K

  住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洲南路沙尾工业区金享投资公司1栋厂房6楼北面604房

  2022年8月3日,我厅在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专项巡查中,发现你单位施工的森林湖院(一期工程)项目存在较多问题和安全隐患,并下发了现场巡查问题告知单。10月14日,我厅组织对此项目进行“回头看”检查,发现施工现场仍存在以下问题和安全隐患:1.安全防护方面。1号楼首层南面局部临防护不足;三层北面楼梯口临边防护缺失、北面阳台临边防护措施不足。2.模板支架方面。1号楼三层南面外脚手架局部脚手板未满铺,内侧缺水平横杆;3号楼二层西面高约5.0m落地式卸料平台未按方案搭设,架体与脚手架连接,平台水平防护杆高度不足(仅0.9m),平台上堆放建筑材料;25号楼南面二层外脚手架未挂密目安全网、悬挑梁底部支撑利用外脚手架受力。3.临电消防方面。一台钢筋弯曲机保护零线未有效电气连接,利用箱体作导体;错误使用绝缘电阻测试仪测试接地电阻值。4.起重机械方面。施工现场10#、10#B 、11#、12#、13#、14#、16#共七台物料提升机进料口门未完全安装电气连锁安全开关;七台物料提升机起重量限制器控制线被拆除,起重量限制器不起作用。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问询笔录》和照片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2年11月3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2〕36号),你单位11月11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书面提出了陈述、申辩:检查所发现部分问题及安全隐患已及时整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部分成立,但不能推翻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事实,本机关部分采纳并从轻处罚。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二十四条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15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2年12月26日至2023年1月9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  系  人:林龙宾,联系电话:020-83133732、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2月7日  


登录
注册
服务
热线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