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绿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28

  (法人)名称:广东绿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741735629L 

  住所(地址):韶关市武江区新华南路新津小区华泰花园第34幢208房

  2022年7月29日,我厅在开展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专项巡查中发现你单位施工的金城汇(A栋、B栋、附属用房、地下室)项目存在较多问题,下达了《现场巡查问题告知单》,并责令整改。8月26日,我厅组织对此项目进行“回头看”检查,发现施工现场仍存在以下问题。1.安全生产责任制方面。未提供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记录;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2.安全防护方面。模架施工作业层预留洞口未及时进行防护;电梯井道洞口立面防护门高度不足1.8m;施工电梯防护门底部与侧面留空距离过大,部分侧面留空距离超过20cm,安全防护不严密;安全通道双层防护未穿越脚手架抵达建筑物内,不能有效起到防物体打击作用;钢筋加工区部分设备操作工位处于塔机回转范围内,未设置防护棚,部分工位防护棚双层防护材料不符合高处作业规范要求;管道井未设置水平防护。3.脚手架方面。脚手架剪刀撑未与架体立杆进行有效连接,不能充分发挥剪刀撑的作用;距离楼地面超过2m的脚手架操作平桥内侧未按高处作业规范要求设置防护措施;脚手架与施工电梯出料平台交接的开口部位未按规范要求设置“之”字形撑,施工电梯出料口平台与脚手架交接侧面未设置封闭防护;外架部分立杆悬空,未支撑在可靠支承面上,部分楼层未设置水平兜底网,屋面花架脚手架未挂设安全网。4.临电消防方面。总配电房不具备防雨功能,未设置防小动物及应急照明措施,未配备消防器材及相关警示标识,不符合临时用电规范要求;临时消防立管未通水,部分楼层缺消防栓和水带;塔吊大灯开关箱未设置隔离开关;钢筋加工区分配电箱未设置符合要求的总隔离开关及分路隔离开关;部分楼层分配电箱采用插座进行驳接,未设置PE重复接地;部分漏电开关失效,电线电缆无保护措施悬挂在外架上。5.其他方面。B栋支模架最上部一道纵横向水平杆未按方案要求设置;基坑开挖时坡度及防护措施不符合方案要求;现场塔吊有2道附墙,资料有3道附墙验收记录,资料记录与现场不符。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问询笔录》和照片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一)、(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2年9月6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2〕25号),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和《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2年9月28日至10月27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系人:林龙宾,联系电话:020-83133732、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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