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建设工程专业全省高级职称和中省直中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15

〔2022〕1837号

 

相关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建系统归口单位,中省直各有关单位,厅属事业单位: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规〔2022〕17号)要求,现就做好2022年度建设工程专业全省高级职称和中省直中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和标准

  从事城乡建设科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咨询以及技术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建设工程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并作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

  评审标准执行《黑龙江省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黑人社规〔2021〕5号)中《黑龙江省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专业技术人员可登录省人社厅官网“职称评审”专栏查阅评价标准。

  二、相关政策规定

  (一)参评人员计算任职资格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工作业绩和学术成果等各类材料认定截止日期为2022年8月31日,任职时间从2022年9月1日算起。

  (二)申报人员为非普通高校全日制毕业生,且所学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不一致,按照省人社厅《关于非普通高校全日制毕业生所学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不一致人员申报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函〔2015〕105号)执行,提交《岗位任职合格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

  (三)因工作岗位发生变动,申请同级改职人员,需在新的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具备拟改任职称的任职标准和条件。申报人员应填写《同级改职人员审查表》。

  (四)落实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认定政策,根据国家《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建人规〔2020〕3号)、《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审人发〔2022〕18号)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即可按规定申报晋升高一级别职称。省人社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规〔2018〕12号)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统一规定为准。

  (五)在边境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原有职称评聘标准的基础上,可提前一年申报高一级别职称评审。

  (六)专业技术人员被聘在岗1年以上方可申报高一级职称。

  (七)申报人所提供的工作业绩、科研成果、专利以及奖项等,须是在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获得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有关材料。

  (八)严格执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准确把握政策标准,优化服务管理,严肃工作纪律,做好申报推荐、材料审核、评审管理、公示确认等相关工作,对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严肃处理,营造风清气正的评审环境。

  (九)加强信息共享减轻专业技术人员负担,对2002年(毕业时间)起已在高校学生学历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数据库中注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时可通过“黑龙江省职称服务平台”自动获取学信网学历学位信息,无需提供证书原件(由单位负责核对);对2002年以前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以及2002年之后未在高校学生学历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数据库中注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仍须提供证书原件或学历认证报告。

  (十)从今年开始,全省职称评定涉及的个人申报、审核推荐、信息录入、结果查询、制发文件、颁发证书等工作均须通过“黑龙江省职称服务平台”进行操作,IP地址:http://hljzc.renshenet.org.cn/,平台技术咨询电话:0451-87097652、87097653,没有统一分配帐号的单位可自行注册。专业技术人员新取得的职称资格信息,将直接上传到人社部职称查询系统,未通过平台评定的职称资格信息不予备案。

  三、申报复核推荐要求

  (一)采取个人申报、单位择优推荐,主管部门、市(地)人社局或人才中心(服务局)逐级审查、报送,不受理县(市、区)或个人报送材料。申报渠道参照《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渠道的通知》(黑人社发〔2017〕33号)执行。

  (二)各级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须按照岗位管理核定的各层级专业技术岗位空额情况,合理确定推荐参评人员数量,将日常表现、年度考核、聘期考核与职称评聘相结合,通过开展岗位竞聘实现岗位能上能下,妥善解决有资格待聘的“存量”与没资格待评的“增量”问题。

  (三)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回避原则设立推荐委员会,被推荐人员须为本单位在职人员,由推荐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同意票数须达到总票数三分之二以上。

  (四)用人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方可推荐上报。

  (五)各级推荐单位要重点对申报人的政治品德、职业道德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规范性进行复核。认真审核《专业技术任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对承诺人未签字、单位考核情况、申报专业填写不准确不规范以及评审表缺项的申报材料,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申报人员、申报单位承担。

  (六)依法履行审核职责。对申报人员参评资格和评审材料进行审核,凡不符合申报标准和条件的材料,一律不予受理。对于需要补充材料的,限时以地(市)、中省直有关部门(省人才)为单位一次性补全材料。

  (七)严格执行申报人员诚信守诺和失信惩戒机制,专业技术人员提供虚假材料信息、业绩成果及相关佐证材料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实行“一票否决”,已经取得资格的予以撤销,并按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同时追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和领导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四、申报材料和组卷要求

  申报人员向评委会提交的材料要规范、真实、准确,佐证材料完整。《评审表》中的内容要填写清晰、准确、不漏项。具体包括:

  (一)送审单位呈报材料

  1.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须由市地人社部门或中省直部门为单位出具推荐函(附件9)方可参评,未报送推荐函的事业单位不予受理。

  2.《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材料一览表》一式两份(附件4)。

  3.《推荐参评人员名册》(附件10)按照《评价标准》专业划分顺序排列,纸质版和WPS表格电子版刻录光盘随报送材料一并上交。

  (二)申报人申报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两份,注明主副表),不装订入册。基层、改职、边境人员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的右上方注明“基层”“改职”“边境”字样。申报专业应与已取得的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的专业名称一致。

  2.申报人员须提供个人签字确认及工作单位盖章确认的《个人信息确认表》(平台打印)。

  3.本人连续学历证书,继续教育专业证书,《岗位任职合格证明》(附件5)。

  4.同级改职人员提供《同级改职人员审查表》(附加6)。

  5.现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评审表),取得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申报人员须提供职业资格证书。

  6.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须提供被聘在岗1年以上的最后一次岗位变动工资审批表和本年度工资晋升审批表,企业人员提交《劳动合同》原件。

  7.人事档案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须提供《流动人员审查表》(附件7)。

  8.高技能人才申报须提供证书,填写《高技能人才申报工程系列职称申报表》(附件8)。

  9.业绩成果材料。包括任现职以来所负责工程项目、获得奖励证书、专利证书、科研成果、论著、教材和标准等业绩材料。申报人应选择规模较大、级别较高、最能代表个人水平的项目进行填报。

  (三)材料组卷装订要求

  主卷、副卷材料分别装入档案袋,每个档案袋正面须粘贴《申报材料目录》(附件2、3),为了防止材料丢失请用加厚档案袋并用胶带粘贴牢固。

  主卷材料:

  按照申报人申报材料序号2-8的顺序装订,为防止证件丢失,证书等需要先固定在A4纸上,再将A4纸连同其他需要装订的材料装订成册,并与《评审表》按顺序装袋。

  副卷材料:

  1.业绩材料。按获奖证书、业绩材料等顺序装订。

  2.专利证书、标准、工法、图集、论著和教材等不需装订,与业绩成果材料按顺序装袋。

  (四)附件下载

  附件1-10请登录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信息网:http://zfcxjst.hlj.gov.cn/文件通知栏下载。

  五、收费标准

  根据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批复》(黑发改价格〔2022〕457号),高级职称评审收费标准为300元/人,中级职称评审收费标准为200元/人。

  六、材料报送时间和地点

  为适应疫情防控工作常态化,今年评审材料上报时间分时段进行,详见附件1。

  高级材料报送时间:2022年9月2日至9月9日

  中级材料报送时间:2022年9月26日至9月27日

  地点:哈尔滨市道里区洪湖路33号广瀚宾馆2201房间

  电话:0451-87940001

  联系人:省住建厅 刘继忠、尉雪

  联系电话:0451-53642908  18324609052

  

       附件:

       1.各市(地)、中省直单位送评审材料时间安排

  2.申报材料目录(主卷)

  3.申报材料目录(副卷)

  4.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材料一览表

  5.岗位任职合格证明

  6.同级改职人员审查表

  7.流动人员审查表

  8.高技能人才申报工程系列职称申报表

  9.推荐函

  10.推荐参评人员名册

 

       附件下载:附件1.docx

                        附件2-9.doc

                        附件10.xlsx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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