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建罚〔2022〕8号]

发布时间:2022-07-28

被处罚人:李国禄,男,56岁,身份证号650105196604109011新疆瑞驰中天项目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4463号楼1单元1602号。

查实20207月至20219月期间,被处罚人所在单位在疏附县新丝路花园小区三期建设项目中未组织相关人员对临时用电、悬挑脚手架、卸料平台、高处作业吊篮等危大工程进行验收

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二十一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的规定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三十五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的规定对被处罚人新疆瑞驰中天项目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禄作出罚款3000仟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处罚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工商银行乌鲁木齐市分行明德路支行营业部(开户行102881001013),收款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库处,帐号:3002010109024911123(交款凭证备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行政执法局)。

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执行:(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728


登录
注册
服务
热线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