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建罚决字〔2022〕17号)

发布时间:2022-06-22

  当事人:李子新。

  身份证号:XXX。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冀建安C(2020)0069211。

  工作单位: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明,2021年9月30日,衡水市润和城项目西区1#楼工地发生1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28万元。根据衡水市人民政府批复的《衡水市润和城项目西区1#楼工地“9·30”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你作为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润和城西区项目部安全员,负责零工入场安全教育培训、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巡查和问题整改落实工作,未落实新进场工人三级教育培训公司、项目部分别不少于15个学时的规定,即允许死者上岗作业,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事故发生近18个小时未发现,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上述事实,以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提请暂停衡水市润和城项目西区1#楼工地“9·30”高处坠落事故相关人员安全生产有关资格及执业资格的请示》(衡建呈〔2022〕57号)、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衡水市润和城项目西区1#楼工地“9·30”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衡政字〔2021〕29号)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等规定。

  2022年6月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建罚先告字〔2022〕13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15〕206号)等规定,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责范围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增、调整13项)》(冀建办函〔2021〕135号)第3项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暂扣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一年。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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