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藏建市罚字〔2022〕7号)

发布时间:2022-05-24


                         藏建市罚字〔20227


当事人:西藏鼎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40191MAB03Q6D9U

法定代表人:高来秋

单位地址:西藏拉萨市城关区纳如社区宏发尼盛峰誉10栋3单元601室

经调查,你公司在申报建筑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二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有平台申报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厅于2022年5月11日向你公司发出了《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藏建市罚告字〔2022〕7号),告知了权利和义务,你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签收,在规定时间内你公司未向我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申请,我厅视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三)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对你公司作如下处罚:

一、警告;

二、限制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如你公司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为西藏自治区司法厅),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5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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