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铁城建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4-28

(法人)名称:中铁城建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4313299L

住所(地址):广州市南沙区丰泽西路华飞街2号6号楼6-503室

  本机关于2022年4月8日对你单位承建的贵阳阳明文旅城项目XW(20)040 住宅地块项目发生一起造成2人死亡的事故立案调查。调查期间,本机关对你单位施工总承包的庆盛枢纽区块综合开发项目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进行了检查,发现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1.脚手架方面(C区)。外脚手架开口端连墙件不足;附着式升降脚手架脚手板离墙500mm;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提升附着机构锚固支座使用单螺栓锚固。2.安全防护方面。C区钢筋加工多个作业点缺防护平挡板;电梯井防护门个别无固定措施;预留洞口防护不严,夹板盖位于松动的木枋、钢方通上,且不严密、未固定;D区钢筋加工多个作业点缺防护平挡板。3.临电消防方面。C区临时消防立管未跟上结构进度,结构已完成六层,主管安装至三层,且无水源;临电用电随意拖拉上引,无固定保护措施;D区临电电缆随地拖,个别浸于积水中。4.起重机械方面。6#塔式起重机电气柜PE线未接;第一节、第二节起重臂下弦杆连接螺栓松动;未设置专用开关箱。5.其他方面。施工道路尘土较厚,无硬化;现场材料堆放混乱,进出现场施工通道不畅;基坑周边积水严重。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问询笔录》《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核查记录表》和照片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2年4月20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2〕12号),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此事故是项目停工状态下工人擅自进入工地引发的意外事故,且安全生产条件核查时所发现问题已整改,请求减免相关行政处罚。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部分成立,但不能推翻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事实,本机关部分采纳并从轻处罚。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2年4月28日至5月27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  系  人:林龙宾,联系电话:020-83133732、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4月28日  


登录
注册
服务
热线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