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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关于贯彻落实《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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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218069/2022-0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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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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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冀建城建函﹝202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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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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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2年0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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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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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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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住房城乡建设部修订印发了《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现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履行主体责任。供水、供气、供热保障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信息公开是减少问题纠纷、提升服务水平的重要措施。各地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切实履行信息公开主体责任,按照《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保障群众依法获取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信息。要设置信息公开咨询窗口,限时回应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关切的问题,优化咨询服务,提高信息公开实效。要多种形式公开信息,便于公众知晓。
二、及时主动公开。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要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真实、准确、及时、公正、公平、合法和便民的原则,及时主动公开信息。公开内容应包含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用水、用气、用热等办事服务信息,对营商环境影响较大的信息,直接关系服务对象切身利益的信息,事关生产安全和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社会舆论关注度高、反映问题较多的信息。要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目录、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具体内容,以清单方式细化,明确列出信息内容及时限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地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辖区内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规范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行为,确保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对于未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依规受理群众申诉,明确期限,及时处理对有关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申诉。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