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29

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减轻企业负担,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510号)的有关工作安排,现将我市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核发的各级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11231日至202212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21231日。

二、凡属于《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规定后续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范围,且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171日至20221230日届满的,资质证书有效期统一延期至2022123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新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后,企业应按要求换证。

三、以上资质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建设工程活动。

四、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五、企业持有2016年以前核发的旧版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的,其资质证书自202211日起作废。相关企业应按规定完成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备案后,方可承接施工劳务作业。

六、自202211日起,我市不再受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各级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企业资质监管,各类各等级资质均应满足相应等级资质标准要求。核查发现不符合资质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撤回资质。

20211229

(此件主动公开)


登录
注册
服务
热线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