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山市东正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9-23

被处罚人:中山市东正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2000741710237K

地  址:中山市阜沙镇阜沙大道120号二层右边第一间

  2021年8月8日,被处罚人承建的罗定市培献中学(二期)工程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本机关委托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对被处罚人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经核查,存在以下问题:未能提供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证明材料。抽查了被处罚人承建的罗定市培献中学(二期)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1.动火焊接作业现场的焊机未设开关箱,作业位置未见消防器材;2.屋架作业未按规范设置通道;3.高处作业场所未设置安全带拉挂设施、未按规范设置安全平网;4.外脚手架连墙件数量未按方案要求设置;5.施工机械未按规定设开关箱;6.钢结构施工方案无具体安全绳拉挂点工艺描述,未能指导作业。以上事实有《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核查中山市东正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条件情况的报告》、现场检查笔录和照片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被处罚人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六、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1年8月20日向被处罚人发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1〕37号),被处罚人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对《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中提及的内容已全面整改。经研究,本机关认为被处罚人提出陈述理由不成立,不能推翻其当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事实。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对被处罚人作出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1年9月23日至10月22日。

  被处罚人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被处罚人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系人:林龙宾,联系电话:020-83133732,传真: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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