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琼建质监罚决字第8-1号

发布时间:2021-08-30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琼建质监罚决字第8-1

被处罚人:海南省海口市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经仍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和平北路

经查实:我厅调查人员对海南省海口市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的临高县衍宏春天项目进行调查时发现,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为以上情况有询问笔录、施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

海南省海口市建筑工程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本机关已于2021813向你司送达《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1]琼建质监告字第9-1号),你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下列行政处罚:海南省海口市建筑工程公司上述行为责令改正,并处伍万元(50000元)罚款                                                

被处罚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以下银行帐号:

名称: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

帐号:100710995080010001000078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海南省分行直属支行

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机关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59号 

联系电话:0898-65346977,0898-65346978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827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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