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建罚决字〔2020〕73号)

发布时间:2020-12-30
  •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建罚决字〔2020〕73号)
  • 索 引 号: 000218069/2020-02227
  • 发布机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文  号:冀建罚决字〔2020〕73号
  • 主 题 词
  • 发布日期: 2020年12月30日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有效性:有效
  • 废止日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10964937260。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冀)JZ安许证字[2005]007593 

  地址:辛集市天王线与永兴路交叉口东南角。

  经查明:2020年1020日,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承建的辛集市澳森观澜壹号项目,施工现场地下车库模板工程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后,你公司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报告提出的修改意见为盘扣式钢管脚手架,而修改后的方案仍为轮扣式,且其它专家意见未修改。高处作业吊篮安装专业施工方案要求用前支架,后支架及配重等常规安装,而施工现场实际采用悬挑檐和屋面构造柱系挂方式安装等问题,你公司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以上事实有我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和扬尘污染防治执法检查的通知》(冀建质安函2020〕280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0年下半年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冀建质安函〔2020305号)、《行政执法建议书》、《施工安全监督记录》、执法检查询问笔录和行政检查现场照片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公司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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