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0年第十二批典型违法案件的通报

发布时间:2020-12-25
  • 名  称: 关于2020年第十二批典型违法案件的通报
  • 索 引 号: 000218069/2020-02190
  • 发布机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文  号:冀建执法函〔2020〕105号
  • 主 题 词
  • 发布日期: 2020年12月25日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有效性:有效
  • 废止日期

  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意识,有效维护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市场秩序,决定对2020年第十二批10起典型违法案件予以通报。  

  一、承德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发包案  

  该企业在宽城满族自治县建设的碧桂园观澜35#、36#楼项目中存在违法发包问题,其行为违反了《建筑法》24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条的规定。依据《建筑法》第65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5条、第73条的规定,宽城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240313.89元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赵江作出罚款12015.69元的行政处罚。  

  二、唐山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案  

  该企业在唐山市建设的恒泰·悦季工程1#、3#6#7#9#10#11#12#楼、热交换站、人防楼梯及地下部分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8条、第73条的规定,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308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关学明和直接责任人员王越分别作出罚款1851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远洋国际建设有限公司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案  

  该企业在张家口市“东山天地小区二期项目”中,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其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16条的规定,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34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何畏和直接责任人员孙号峰分别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唐山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消防验收、未按规定进行消防备案擅自投入使用案  

  该企业在唐山市建设的恒泰·悦季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未按要求进行消防备案,擅自投入使用,其行为违反了《消防法》第13条的规定。依据《消防法》第58条的规定,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83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承德兴华恒通实业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防止扬尘污染措施案  

  该企业在承德市建设的女企业家创业活动中心项目中,未采有效防尘措施,其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9条的规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5条的规定,承德市双滦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河北诺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案  

  该企业在邢台市建设的永康瑞府南区项目中,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其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9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40条的规定,邢台市信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泛远集团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案  

  该企业在内丘县建设的未来御府一期二标段项目中,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其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9条的规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5条的规定,内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卢龙县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擅自施工案  

  20206月11日,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承建的唐山市迁安北辰学校项目存在落地式卸料平台危大工程施工前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问题,其行为已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10条的规定。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32条的规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其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  

  九、河北龙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案  

  20208月8日,全省汛期建筑施工安全和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行政检查发现,该企业承建的邯郸市雅居花园1#3#楼工程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施工现场存在基坑边坡局部坍塌、边坡支护坡脚雨水冲刷支护面层悬空的问题。其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16条的规定。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34条的规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其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  

  十、唐山冀东发展燕东建设有限公司未组织专家论证擅自施工案  

  20206月12日,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承建唐山市启新项目(C-01地块)二标段项目过程中存在对模板支撑体系采用轮扣架体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未进行专家论证的问题。其行为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12条的规定。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34条的规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其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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