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移出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自公示之日起5日。公示期间,对移出意见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以邮戳日期为准)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反映,逾期不予受理。反映情况应实事求是,有具体内容。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上述企业移出“黑名单”,并共享至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河北)、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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