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建执罚字〔2020〕56号

发布时间:2020-11-26

湘建执罚字〔202056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宁建魁

身份证号码:430103XXXXXXXX1114

2017-2019年期间,湖南宏艺施工图审查咨询有限公司存在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行为,你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我厅于2020930日向你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湘建执罚告字﹝202055号),你于当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处机构罚款数额10%3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请你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湖南省非税收征收管理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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