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9-30
  • 名  称: 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公告
  • 索 引 号: 000218069/2020-01703
  • 发布机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文  号:2020年 第119号
  • 主 题 词
  • 发布日期: 2020年09月30日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有效性:有效
  • 废止日期
 

  一、由本省各级资质许可机关(含雄安新区、自贸区有关片区)核发、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有效期届满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无需办理证书延续换证手续,资质证书有效期自动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二、省级资质许可机关核发的电子证书,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可登录河北政务服务网“热门服务—住建行业电子证书批准件下载和使用件制证”栏目重新下载电子证书完成换证。市级(含雄安新区、自贸区有关片区)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换发证书。

  三、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要求,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相关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我省各级资质许可机关不再受理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届满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已受理未审批的作退回处理。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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