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和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27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

一级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和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关单位及个人:

为规范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开展云南省2020度一级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和延续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一)初始注册

1.通过201910月及以前全国一级造价工程师业资格统一考试,并已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业资格证书(土建、安装专业)且尚未申请初始注册的人员。

2.注册证书过期或已注销注册需重新申请初始注册的人员。

(二)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截止时间为20201231云南省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详见附件)。

二、申报材料要求

登陆: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www.ynjst.gov.cn/--“科技与标准定额”栏或云南省工程建设科技与标准定额管理网(http://www.ynbzde.com--“工程造价行业管理”--“一级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一级造价工程师个人登录”,按照网络系统操作指南要求进行初始、延续注册申报。

(二)初始、延续注册均不用提交书面资料。

三、继续教育证明要求

(一)办理初始注册的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发证时间为2019年以前的人员需在申报系统内上传近一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明

(二)办理延续注册的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需接受每一注册有效期(四年)内不少于120学时的继续教育,并上传“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明”。

(三)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中第24款规定申请人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初始、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参加所在企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企业出具继续教育学时证明页内应有法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无固定格式,应写明人员姓名、注册证书编号〔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注册单位名称、单位资质信息〔有资质单位填写〕、继续教育内容、学时等信息)。

四、其他事项

(一)免费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

(二)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精神,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均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核,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不再进行初审。

五、受理时限

受理时间:20201012日至1030日(未按时限规定办理申报的,初始注册人员将顺延至下一注册期办理,具体申报时间待定;延续注册人员证书过期失效并报请住房城乡建设部予以处理)。

联系人及电话:胡鹏,0871-64320642

 

附件:2020年需参加延续注册人员名单。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923   


 

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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