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琼建质监罚决字第3-1号
被处罚人:广东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庭佳
地址: 开平市长沙广场南路3号津园2号楼
经查实:2019年7月31日,我厅调查人员在对广东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澄迈县四季康城·水岸城邦D区项目进行检查时,从现场抽取的两组加气块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及复检不合格,可认定该公司存在使用不合格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行为。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复检报告、买卖合同等证据证实。
广东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本机关已于2020年1月16日向你司送达《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琼建质监告字第3-1号),你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依据《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对广东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责令改正,处该项目加气块总价款1488000元的2%即贰万玖仟柒佰陆拾元(29760元)罚款。
被处罚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以下银行帐号:
名称: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
帐号:100710995080010001000078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海南省分行直属支行
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机关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59号
联系电话:0898-65346977,0898-65346978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3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