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汕头市潮阳第一建安总公司
地 址:汕头市潮阳区文光棉西路305号建设局大院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通报三亚海棠湾八号温泉公馆“6·19”人员坠亡事故的函》(琼建质函〔2019〕502号)函告我厅,由你公司承建的三亚海棠湾八号温泉公馆项目工地于2019年6月19日发生一起高空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三亚市海棠区人民政府关于对三亚海棠湾八号温泉公馆“6·19”人员坠亡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海棠府〔2019〕282号)及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公司作为该事故的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职责,人员管理不到位;对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预留改造的钢筋未做安全防护措施,脚手架未铺设脚踏板;没有制止未系安全带的高空作业人员施工作业。你公司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上述行为表明你公司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为此我厅已对你公司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我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依法作出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必须于2020年1月14日前将我厅颁发的全部《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交回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并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对安全生产中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若你公司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我厅申请安全生产条件复查。经复查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在暂扣期届满后可领回《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时间从2020年1月14日至2020年2月12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系人:潘泽军,联系电话:020-83133541,传真: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