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东莞市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东莞市寮步镇横坑莞樟路富盛大厦4楼406室
2018年12月14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检查你公司承建的东莞添翔服饰研发生产及电子商务中心项目-3号厂房、5号办公楼、7号研发办公楼时,发现存在以下问题:你单位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7号研发办公楼地下室顶板超大梁(A-1至A-5轴交A-A轴至A-C轴1400mm×700mm梁)模板支撑未按方案要求采用扣件式钢管架支撑系统,现场擅自改用套扣式钢管架模板支撑系统。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请我厅对你公司依法作出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证据源自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东莞市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报告》(东建质安〔2019〕55号))。上述行为表明你公司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为此我厅已对你公司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我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厅拟对你公司依法作出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必须于今年12月10日前将我厅颁发的全部《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交回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并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对安全生产中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若你公司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我厅申请安全生产条件复查。经复查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在暂扣期届满后可领回《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时间从今年12月10日至2020年1月8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2楼
联系人:潘泽军,联系电话:020-83133541,传真: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