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广东新鸿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马坝大道南枫林渡假村御湖山花园第2单元102房
2019年3月18日,你公司承建的韶关市国际森林岛.御湖山花园二期项目工程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我厅委托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对你公司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经核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提供企业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文件;二是未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三是未提供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证明材料;四是未提供对事故“四不放过”处理情况的证明材料;五是违规使用起重设备;六是脚手架工程未按方案搭设等问题(证据源自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对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等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查情况的报告》等)。上述行为表明你公司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四条第(八)、(十)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为此我厅已对你公司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公司向我厅提出了陈述、申辩。经研究,我厅认为,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依法作出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必须于今年10月30日前将我厅颁发的全部《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交回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并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对安全生产中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若你公司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我厅申请安全生产条件复查。经复查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在暂扣期届满后可领回《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时间从今年10月30日至11月28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2楼
联系人:潘泽军,联系电话:020-83133541,传真: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