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8]琼建质监罚决字第32号
被处罚人:海南祺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胜彬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金鼎路7号金环大厦1单元2G
经查实:2018年3月7日,我厅调查人员对海南祺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海南省东方市人民医院综合大楼项目进行检查中发现,该项目综合大楼主体外墙施工现场实际采用的节能保温材料与施工设计图节能专篇中外墙设计要求采用的节能保温材料不符。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施工图纸(复制件)及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
海南祺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
本机关已于2018年5月31日向你司送达《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8]琼建质监告字第32号),你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下列处罚决定:对海南祺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责令改正,并处壹拾万元(100000元)罚款。
被处罚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以下银行帐号:
名称: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
帐号:100710995080010001000078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海南省分行直属支行
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机关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59号
联系电话:0898-65346977,0898-65346978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6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