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规划局、民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建设委),广德、宿松县规划局、民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标准实施监督,提高标准执行力,促进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根据《关于开展安徽省地方标准<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导则>专项检查及<“十三五”安徽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建标函〔2018〕2066号)文件精神,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民政厅组织开展了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导则》(DB34/T 5044-2016)(以下简称《导则》)实施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导则》于2016年6月1日起实施至今,我省各市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导则》,扎实有序推进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2018年8月,《导则》专项检查工作启动以后,各市(县)及时开展自查工作。2018年10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民政厅共同组织了省级督查,对黄山市、休宁县、歙县,芜湖市、芜湖县、南陵县,宿州市、泗县、灵璧县进行了抽查,共抽查13个养老服务设施项目。从抽查情况看,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均制定了落实《导则》的相关配套政策制度,大部分养老服务设施项目能够执行《导则》要求,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得到稳步推进,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加强规划落实。16个设区市和2个省直管县基本都考虑了远期养老服务设施规划配置,陆续编制了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或公共服务综合规划,其中亳州、阜阳、淮北、蚌埠、芜湖、安庆、宿州、滁州、池州、六安、马鞍山、广德等12个市县单独编制了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合肥、蚌埠、淮南、铜陵、黄山、宿松等6个市县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中。
(二)强化标准管理。16个设区市和2个省直管县根据国家、省有关养老服务政策制度、标准规范及《导则》要求,制定出台了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技术规定,如:《合肥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合肥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的建设、移交与管理办法》、《池州市中心城区房地产项目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移交管理办法》等。各市县均明确了管控要求,保证了养老服务设施项目的建设落实;在控规通则中明确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指标;将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改造项目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纳入地块规划条件,并且在建设项目方案审查、工程建设及竣工验收等阶段,规划严格依据规划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把关。
二、存在的问题
(一)分级分类配置标准执行不一
养老服务设施分级与《导则》不一致。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分级除安庆市严格执行导则分级外,其他市均有所调整,亳州、阜阳、淮北、宿州划分为三级,合肥、芜湖、宣城划分为二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分级除淮北、安庆严格执行导则分级外,其他市基本上是按街道(乡镇)级-社区(行政村)级进行分级的,将会造成设施建设与服务人口不匹配的情况发生。
(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功能不足
1.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使用率不高,未能发挥其功能。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存在着降低标准,设施不全,活动空间和场地不足日间照料场所被挤占等现象,社区基本养老服务功能需求难以满足。许多社区由于经费、场地和人员有限,提供的养老服务较为单一,养老服务功能薄弱,覆盖的老年人群有限,对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心理慰藉、合法权益维护等大多数工作还未完全开展。社区设置的居家养老服务站,也没有充分发挥作用。
2.运营管理主体不明确。目前,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开展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并没有统一的运行管理办法。
三、工作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做好宣贯培训。各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民政部门要加大科普和政策宣传,增强公众对养老的认识,要加强对相关规划的编制单位、养老服务设施项目的开发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的宣贯培训,帮助相关企业准确理解和掌握《导则》有关规定,提升《导则》执行率。
(二)结合新的标准规范对《导则》进行修订完善。《导则》施行以来,国家和安徽省针对养老服务业发布了一系列相关规划与文件,国家《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也正在修订,我省也在今年6月印发了《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指导规范(试行)》。要按照新文件和新标准的要求,尽快开展《导则》的修订工作,重点对县(县级市、市辖区)、街道(乡镇)、社区(村)三级社区居家养老照料服务体系,床均建设用地指标、床均占地指标、养老服务设施床位数等重要内容进行研究,尽快修订发布更加符合当前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标准,促进我省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快速、持续、健康发展。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民政厅
2018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