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8年第三季度预拌混合料质量管控情况的通报

发布时间:2018-11-22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加强预拌混合料质量管控,根据省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预拌沥青混合料和水泥稳定粒料质量管理标准〉的通知》(闽建建〔2014〕38号)(以下简称《质量管理标准》)要求,现将2018年第三季度预拌混合料质量管控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第三季度全省共抽查使用预拌沥青混合料的工程项目104个,使用安装监管平台的拌合厂(站)生产的沥青混合料项目103个,占99%,其中有按要求实时上传数据的项目数98个,占94.2%;抽查使用预拌水泥稳定粒料的工程项目99个,使用安装监管平台的拌合厂(站)生产的水泥稳定粒料的项目45个,占45.4%,其中有按要求实时上传数据的项目仅40个,占40.4%。从总体情况看,市政项目使用的预拌混合料质量管控情况和二季度相比有所好转,但仍有部分项目的预拌混合料游离于预拌混合料远程监管平台的监控,预拌混合料质量管控需进一步加强。

  二、存在问题

  (一)预拌混合料质量管控不到位

  第二季度全省有1个工程项目使用的预拌沥青混合料由未安装远程监管平台的拌合厂(站)生产,有54个项目的水泥稳定粒料由未安装远程监管平台的拌合厂(站)生产,违反《质量管理标准》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二)拌合厂(站)未及时传输数据

  第二季度全省有5个项目使用已安装远程监管平台但未按规定采集生产数据的拌合厂(站)生产的预拌沥青混合料,有5个项目使用已安装远程监管平台但未按规定采集生产数据的拌合厂(站)生产的预拌水泥稳定粒料。

  (三)拌合厂站数据传输不规范

  部分预拌沥青混合料拌合厂(站)虽有上传数据,但未按照《关于安装启用“福建省预拌沥青混合料和水泥稳定粒料质量动态远程监管平台”的通知》(闽建建函〔2015〕100号)要求,生产前未进行相关合同及供应信息的登记,导致系统无法对应相关工程数据。

  三、处理意见

  (一)通报批评

  经公示核实,决定对建阳区竹循环经济产业园开发建设项目(路网工程及二期场平工程A2标段工程项目使用未安装远程监管平台的拌合厂(站)生产的预拌沥青混合料的施工单位福建闽才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予以全省通报批评,并按《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6年版)》第5.3.10款规定对施工单位予以不良信用记分。

  (二)予以警示

  第二季度抽查发现福建鑫宏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等4家预拌混合料拌合厂(站)(详见附件1)未按要求上传数据,现予以警示1次,其中福建鑫宏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和福州市三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累计警告2次,对被警示3次及以上的,将由省厅予以通报并从预拌混合料拌合厂(站)联网名单中移出,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联网。

  (三)实体质量鉴定

  1.沥青面层。对使用未安装远程监管平台拌合厂(站)生产预拌沥青混合料的建阳区竹循环经济产业园开发建设项目(路网工程及二期场平工程A2标段(详见附件2),以及使用虽已安装远程监管平台但未按规定采集上传生产数据生产预拌沥青混合料的福州市连潘凤坂片区路网工程(前屿西路)等5个项目(详见附件3),由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责任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所有已成型的沥青面层实体质量进行鉴定;对鉴定不合格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鉴定结果提出处理方案,并按方案实施。

  2.水泥稳定基层。对使用未安装远程监管平台拌合厂(站)生产的预拌水泥稳定粒料的长泰县岭浦线(人和北路)道路工程等5个项目(详见附件4),使用未安装远程监管平台的设备现场自拌水泥稳定粒料的福清市西环南路(福政大道-福平街)等49个项目(详见附件5),以及使用虽已安装远程监管平台但未按规定采集上传生产数据生产水泥稳定粒料的顺昌富州新区二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顺昌新城道路工程等5个项目(详见附件6),由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责任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所有已成型的水泥稳定基层实体质量进行鉴定;对鉴定不合格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鉴定结果提出处理方案,并按方案实施。

  3.鉴定费用。对使用虽已安装远程监管平台但未按规定采集上传生产数据的工程项目,其实体质量鉴定费用由相应的拌合厂(站)承担。

  4.整改反馈。设区市监管的项目应于12月20日前将鉴定结果及处理情况报省厅工程处,县区监管的项目于12月20日前将鉴定结果及处理情况报设区市住建部门。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各地应进一步强化预拌混合料拌合厂(站)生产活动的监管力度,对在第四季度抽查中发现使用不符合《质量管理标准》的预拌水泥稳定粒料的施工企业,或不符合《关于2018年第二季度预拌混合料质量管控情况的通报》(闽建办建函〔2018〕75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生产水泥稳定粒料的施工单位,省厅将予以全省通报批评并按规定予以不良信用记分。

  附件:1.予以警示的拌和厂(站)

     2.使用未安装远程监管平台的拌合厂(站)生产的预拌沥青混合料的工程项目

     3.使用未按规定采集生产数据的拌合厂(站)生产的预拌沥青混合料的工程项目

     4. 使用未安装远程监管平台的拌合厂(站)生产的预拌水泥稳定粒料的工程项目

     5.使用不符合质量管理标准的拌合设备现场自拌水泥稳定粒料的工程项目

     6. 使用未按规定采集生产数据的拌合厂(站)生产的预拌水泥稳定粒料的工程项目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8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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