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第5号

发布时间:2018-07-02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晋建法罚字(2018)第5号

吕梁团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在离石区吴城镇陈家塔村、坪头乡赵家山村农村危房改造项目中,存在将施工合同签订的325户危房改造施工全部工程转包给了无相应资质的个人进行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6条、第28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6条、67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2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柒万陆仟玖佰元整(小写:¥76900);

2.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贰佰陆拾陆元整(小写:¥27266)。现要求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各银行,将罚款交至罚没款专库:国家金库山西省分库,缴款代码:103050199,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3.依据《行政处罚法》第2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6条、67条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2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山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执法机关证号:S—030号

2018年 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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