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第17号

发布时间:2018-07-02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晋建法罚字(2018)第17号

孙国锋(身份证号码:142331********1031):

经查,你单位在离石区坪头乡凤凰峁村、枣林乡马家塔村农村危房改造项目中,存在将施工合同签订的190户危房改造施工全部工程转包给了无相应资质的个人进行施工的行为,你作为单位法人负主要责任,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玖佰叁拾元整(小写:¥930);

2.依据《行政处罚法》第23条,责令你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现要求你本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各银行,将罚款交至罚没款专库:国家金库山西省分库,缴款代码:103050199,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果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山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执法机关证号:S—030号                        

2018年6月28日

 

登录
注册
服务
热线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