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实施〈上海市燃气行业从业人员不良诚信记录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沪燃管行字(2016)3号)文件的规定,对以下5名燃气行业从业人员的不良诚信记录予以公开。
编号:诚2022-001
姓名 | 高怀福 | 性别 | 男 | 出生年月日 | 1972.8.30 | 年龄 | 50 | |
处罚部门 | 上海市住建委 | 限制期限 | 2021.12.14~2024.12.13(三年) | |||||
所属企业 | 上海浦东海光燃气 有限公司 | 燃气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编号 | 20211320 (注销) | |||||
文书依据 生效时间 | 2021.12.14 | 违法违规地点 | 普陀区光复西路645号 露天停车场(东新四期基地) | |||||
文书依据编号 | 沪建管罚字【2021】 282001号 | 违反规定 内容归类 | 违反燃气经营行业从业人员不良诚信内容第3项: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第5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 |||||
违法违规事实说明: 高怀福原为上海浦东海光燃气有限公司员工。经查实,2021年9月16日,上海浦东海光燃气有限公司员工在光复西路645号露天停车场(东新四期基地)内,从事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及用气瓶倒灌液化石油气的行为,涉事员工为送瓶工高怀福。其中,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共203瓶瓶装液化石油气,液化石油气气体净重近3吨;用气瓶相互倒灌液化石油气,共43瓶。依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上海浦东海光燃气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行为,并予以行政处罚罚款:两项违法行为分别罚款肆万元整和捌万元整,共计壹拾贰万元整。高怀福送瓶工培训合格证书编号:20211320,由上海市燃气管理事务中心予以注销。
限制事项: 基于以上事实,根据上海市燃气管理事务中心《关于实施〈上海市燃气行业从业人员不良诚信记录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沪燃管行字(2016)3号),高怀福被列入上海市燃气行业从业人员不良诚信记录管理信息库,三年内不予参加燃气行业从业人员培训,时间为2021.12.14~2024.12.13。 | ||||||||
编号:诚2022-002
姓名 | 刘克发 | 性别 | 男 | 出生年月日 | 1973.7.15 | 年龄 | 49 | |
处罚部门 | 上海市住建委 | 限制期限 | 2021.12.14~2024.12.13(三年) | |||||
所属企业 | 上海浦东海光燃气 有限公司 | 燃气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编号 | 20211342 (注销) | |||||
文书依据 生效时间 | 2021.12.14 | 违法违规地点 | 普陀区光复西路645号 露天停车场(东新四期基地) | |||||
文书依据编号 | 沪建管罚字【2021】 282001号 | 违反规定 内容归类 | 违反燃气经营行业从业人员不良诚信内容第3项: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第5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 |||||
违法违规事实说明: 刘克发原为上海浦东海光燃气有限公司员工。经查实,2021年9月16日,上海浦东海光燃气有限公司员工在光复西路645号露天停车场(东新四期基地)内,从事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及用气瓶倒灌液化石油气的行为,涉事员工为送瓶工刘克发。其中,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共203瓶瓶装液化石油气,液化石油气气体净重近3吨;用气瓶相互倒灌液化石油气,共43瓶。依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上海浦东海光燃气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行为,并予以行政处罚罚款:两项违法行为分别罚款肆万元整和捌万元整,共计壹拾贰万元整。刘克发送瓶工培训合格证书编号:20211342,由上海市燃气管理事务中心予以注销。
限制事项: 基于以上事实,根据上海市燃气管理事务中心《关于实施〈上海市燃气行业从业人员不良诚信记录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沪燃管行字(2016)3号),刘克发被列入上海市燃气行业从业人员不良诚信记录管理信息库,三年内不予参加燃气行业从业人员培训,时间为2021.12.14~2024.12.13。 | ||||||||
编号:诚2022-003
姓名 | 彭光辉 | 性别 | 男 | 出生年月日 | 1975.2.20 | 年龄 | 47 | |
处罚部门 | 上海市住建委 | 限制期限 | 2021.12.14~2024.12.13(三年) | |||||
所属企业 | 上海浦东海光燃气 有限公司 | 燃气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编号 | 20211341 (注销) | |||||
文书依据 生效时间 | 2021.12.14 | 违法违规地点 | 普陀区光复西路645号 露天停车场(东新四期基地) | |||||
文书依据编号 | 沪建管罚字【2021】 282001号 | 违反规定 内容归类 | 违反燃气经营行业从业人员不良诚信内容第3项: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第5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 |||||
违法违规事实说明: 彭光辉原为上海浦东海光燃气有限公司员工。经查实,2021年9月16日,上海浦东海光燃气有限公司员工在光复西路645号露天停车场(东新四期基地)内,从事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及用气瓶倒灌液化石油气的行为,涉事员工为送瓶工彭光辉。其中,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共203瓶瓶装液化石油气,液化石油气气体净重近3吨;用气瓶相互倒灌液化石油气,共43瓶。依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上海浦东海光燃气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行为,并予以行政处罚罚款:两项违法行为分别罚款肆万元整和捌万元整,共计壹拾贰万元整。彭光辉送瓶工培训合格证书编号:20211341,由上海市燃气管理事务中心予以注销。
限制事项: 基于以上事实,根据上海市燃气管理事务中心《关于实施〈上海市燃气行业从业人员不良诚信记录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沪燃管行字(2016)3号),彭光辉被列入上海市燃气行业从业人员不良诚信记录管理信息库,三年内不予参加燃气行业从业人员培训,时间为2021.12.14~2024.12.13。 | ||||||||
编号:诚2022-004
姓名 | 钱明江 | 性别 | 男 | 出生年月日 | 1989.5.14 | 年龄 | 33 | |
处罚部门 | 上海市住建委 | 限制期限 | 2021.12.14~2024.12.13(三年) | |||||
所属企业 | 上海浦东海光燃气 有限公司 | 燃气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编号 | 20192146 (注销) | |||||
文书依据 生效时间 | 2021.12.14 | 违法违规地点 | 普陀区光复西路645号 露天停车场(东新四期基地) | |||||
文书依据编号 | 沪建管罚字【2021】 282001号 | 违反规定 内容归类 | 违反燃气经营行业从业人员不良诚信内容第3项: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第5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 |||||
违法违规事实说明: 钱明江原为上海浦东海光燃气有限公司员工。经查实,2021年9月16日,上海浦东海光燃气有限公司员工在光复西路645号露天停车场(东新四期基地)内,从事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及用气瓶倒灌液化石油气的行为,涉事员工为送瓶工钱明江。其中,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共203瓶瓶装液化石油气,液化石油气气体净重近3吨;用气瓶相互倒灌液化石油气,共43瓶。依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上海浦东海光燃气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行为,并予以行政处罚罚款:两项违法行为分别罚款肆万元整和捌万元整,共计壹拾贰万元整。钱明江送瓶工培训合格证书编号:20192146,由上海市燃气管理事务中心予以注销。
限制事项: 基于以上事实,根据上海市燃气管理事务中心《关于实施〈上海市燃气行业从业人员不良诚信记录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沪燃管行字(2016)3号),钱明江被列入上海市燃气行业从业人员不良诚信记录管理信息库,三年内不予参加燃气行业从业人员培训,时间为2021.12.14~2024.12.13。 | ||||||||
编号:诚2022-005
姓名 | 刘文玉 | 性别 | 女 | 出生年月日 | 1999.9.19 | 年龄 | 23 | |
处罚部门 | 上海市住建委 | 限制期限 | 2021.12.14~2024.12.13(三年) | |||||
所属企业 | 上海浦东海光燃气 有限公司 | 燃气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编号 | 20182466 (注销) | |||||
文书依据 生效时间 | 2021.12.14 | 违法违规地点 | 普陀区光复西路645号 露天停车场(东新四期基地) | |||||
文书依据编号 | 沪建管罚字【2021】 282001号 | 违反规定 内容归类 | 违反燃气经营行业从业人员不良诚信内容第3项: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第5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 |||||
违法违规事实说明: 刘文玉原为上海浦东海光燃气有限公司员工。经查实,2021年9月16日,上海浦东海光燃气有限公司员工在光复西路645号露天停车场(东新四期基地)内,从事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及用气瓶倒灌液化石油气的行为,涉事员工为送瓶工刘文玉。其中,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共203瓶瓶装液化石油气,液化石油气气体净重近3吨;用气瓶相互倒灌液化石油气,共43瓶。依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上海浦东海光燃气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行为,并予以行政处罚罚款:两项违法行为分别罚款肆万元整和捌万元整,共计壹拾贰万元整。刘文玉送瓶工培训合格证书编号:20192146,由上海市燃气管理事务中心予以注销。
限制事项: 基于以上事实,根据上海市燃气管理事务中心《关于实施〈上海市燃气行业从业人员不良诚信记录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沪燃管行字(2016)3号),刘文玉被列入上海市燃气行业从业人员不良诚信记录管理信息库,三年内不予参加燃气行业从业人员培训,时间为2021.12.14~2024.12.13。 | ||||||||